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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可辦理離婚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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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可辦理離婚登記嗎

一、駐外使領館可辦理離婚登記嗎?

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一是到民政局協議離婚,二是到法院是訴訟離婚。即便一方為外國人或者港澳台同胞,我國大使館也是不負責辦理離婚的。如果雙方對離婚達成合意,並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沒有爭議的,可以在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雙方不能對離婚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配偶在國內居住的,則採取原告就被告原則,可以向被告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配偶不在國內居住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夫妻雙方在國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原則上只能回國辦理離婚手續。只有婚姻關係在使領館締結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才可以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離婚登記。

二、辦離婚證需要提交的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同底色,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三、離婚證的領取程序

1、受理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提出的申請並核查其應當提交的法律文件;

2、婚姻登記機關明確告知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關於《婚姻法》規定的登記離婚的條件;

3、詢問關於離婚協議的內容及意願是否一致,有異議的應當重新協商達成一致;

4、詢問關於子女撫養及財產、債務的處理是否有異議,如有,應當重新協商一致;

5、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手印;

6、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宣讀《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填寫《離婚登記處理表》。

任何國家的駐外領事館其實並不負責本國公民的結婚、離婚登記,只能説我們在外國遇到了一些人身侵權或者其他的事情的話,可以請求國家領事館的幫忙,但是,離婚登記就不屬於領事館的管轄範圍。既然雙方需要辦理離婚登記,那説明是協商的方法終止的婚姻關係,最好還是回到本國的民政局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