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登記怎麼辦理
離婚1.96W
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離婚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涉外離婚中,無論是雙方自願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最好能通過訴訟程序由我國法院作出判決的方式離婚。這是因為,有些國家只承認法院的判決的離婚。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有些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為雙方辦妥離婚手續。
辦理涉外離婚登記程序為:
(1)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離婚申請,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填寫《離婚登記聲明書》;
(3)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籤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願,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離婚登記協議書》“協議人”一欄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辦理涉外離婚登記程序為:
(1)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離婚申請,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填寫《離婚登記聲明書》;
(3)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籤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願,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離婚登記協議書》“協議人”一欄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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