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執行需要什麼手續?
一、離婚執行需要什麼手續?
(一)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二)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三)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五)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
(六)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
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七)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二、離婚一審會判離嗎?
離婚一審會判離,只要夫妻感情破裂,經過人民法院的調解無效,一審就會判離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要注意收集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一審是會判處離婚的,只要是雙方當事人已經沒有感情或者感情破裂的話就會判處離婚的。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不執行離婚的話,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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