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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還住在一起法律上算復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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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還住在一起法律上算復婚了嗎

夫妻離婚需要按照規定辦理離婚手續之後,領取到了離婚證或者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生效了,那麼雙方之間才會真正解除婚姻關係。不過有的夫妻在離婚之後其實還是在一起生活的,也就是因為住房問題雙方可能還是住在一起。那此時夫妻離婚了還住在一起法律上算復婚了嗎?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了還住在一起法律上算復婚了嗎

離婚後還經常住在一起,不屬於婚姻關係,屬於同居關係。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離婚的法律後果

1.夫妻之間的配偶身份關係解除

2.基於夫妻關係而形成的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和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也隨之消滅

3.同時雙方的結婚自由的權利又得以恢復

從以上可得知,離婚後雙方的結婚自由又得以恢復,離婚雙方是可以選擇再在一起的。法律上有規定男女雙方離婚後可以自願選擇復婚。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係的行為。就是復婚。

復婚程序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後又自願要求恢復夫妻關係的,説明雙方的感情並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係。但是,婚姻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繳回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恢復其合法的夫妻關係。離婚當事人雙方不經復婚登記,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婚姻法》第28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婚姻法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

二、復婚手續如何辦理

申請復婚和申請結婚的手續差不多,如下:

(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五)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在充分閲讀了上文內容之後,大家應該知道我國法律上面規定的復婚,其實也是需要當事人辦理了手續才會得到承認,如果離婚之後雙方還居住在一起,但是實際沒有領證的話,那也不能認定為復婚,此時只能按照同居關係來處理,自然對彼此而言自身的利益可能受無法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