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公證有用麼?
有的夫妻會在結婚前進行財產公證,以便在婚後處理自己的財產。也有的夫妻會在婚後做財產公證,以便確認婚內財產的歸屬情況。在離婚分割財產時,雙方往往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這時雙方會用自己手中的有力證據來爭奪財產,夫妻離婚財產公證有用麼?
一、 夫妻離婚財產公證有用麼?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婚後財產公證的程序有哪些?
辦理婚後財產公證主要有四個步驟:
1、申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請公證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表,並提供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材料;不能親自申請的,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託、聲明、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係的公證事項,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公證處對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受理的公證事項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3、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製作公證文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調查、核實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公證質量最關鍵性環節。
審查的內容包括:
(1)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3)需要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4)需要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章是否齊全
(1)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4、出證:
出具公證書,是公證機構根據審查結果,對符合出證條件的公證事項,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審批、製作、發送公證書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
出具公證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的身份真實、合法,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資格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證明對象的內容和形式真實、合法
(4)公證程序合法
如果婚後將夫妻共同財產公證為個人財產,則在離婚時對方無權分割已經被公證的財產,但是公證時需要對方的同意並且準備好全部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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