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調解工作怎麼做?
一、離婚冷靜期調解工作怎麼做?
依據新的《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在冷靜期期間持續開設婚姻家庭輔導工作。
一是精心設置輔導調解室。在調解室的佈置上,突出温馨特色,在環境氛圍的營造和服務上力求充分體現人性化、精細化。讓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感到親切不拘束,最大限度地降低當事人之間的牴觸心理,為輔導調解的順利進行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是精心做好輔導調解中的情感交流。在調解過程中,輔導調解員以熱心、耐心、細心的工作態度,側重啟發當事人之間的情感交流,“情”“法”並舉分析案情,幫助當事人釐清責任是非,在情理法的糅合中,拉近與當事人的心理距離,增加當事人對調解輔導員的認同感和信任感,使當事人更容易從理性的角度接受調解建議。
三是精心運用輔導調解語言藝術。調解過程中,輔導調解員通過使用“平民化”的語言和“拉家常”式的談話方式,讓當事人感到暖意融融,對工作人員消除戒備心理,打開心扉,主動與工輔導調解員訴説與溝通,促進了輔導調解的順利進行。
二、離婚冷靜期有什麼規定?
1、雙方自願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暫時不發離婚證,不馬上解除婚姻關係。
2、離婚冷靜期是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 ,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30天的冷靜期限屆滿後,雙方應當在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給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
4、在後一個30天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生離婚的效果。
在離婚冷靜期內也可以進行調解,離婚冷靜期的時間是30天,並且只適用於協議離婚這一種方法,對於訴訟離婚來説,沒有離婚冷靜期的限制。在離婚冷靜期內,若是有一方反悔了,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撤回離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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