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調解協議離婚需要冷靜期嗎
一、根據規定協議離婚需要冷靜期嗎?
協議離婚需要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是男女雙方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單位、住址等信息要寫完整;
二是要寫明男方與女方是自願離婚;
三是就子女的撫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寫清楚;
四是其它事項的處理。
五是男女雙方簽字。
三、起訴離婚有冷靜期嗎?
起訴離婚沒有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根據最新法律制度對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定,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都可以單方面撤銷離婚申請,事實上,協議離婚本身就建立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結婚和離婚都是重大事項,雙方應該考慮清楚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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