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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離婚撫養權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一、沒離婚撫養權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沒離婚撫養權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沒離婚撫養權問題的規定是並不存在這撫養權歸屬的問題,因為沒有離婚的話,就意味着孩子不需要來判斷由哪一個來直接進行撫養,由於現行法律並無撫養權的概念,因此需要以監護權為媒介,闡述撫養權的來源,進而分析繼父母是否對繼子女具有撫養權。

《婚姻法》中並沒有撫養的概念,但每個詞語的釋義不能超出詞義本身的涵蓋範圍,故可以依據詞典釋明。據《新華詞典》,撫養意為,愛護並教養。結合民法通則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監護涵蓋了撫養的內容,故撫養權是監護權的一部分。

我國並沒有建立親權制度。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之規定,監護權:

1、對象只能是未成年人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存在監護問題,故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子女不是撫養權的對象。

2、權利主體——父母,不論雙方離婚與否都具有對子女的監護權。因為監護權涵蓋了撫養權,故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均具有撫養權。

二、繼父母是否對繼子女具有撫養權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根據上述條款,毫無疑問,婚姻存續期間繼父母具有撫養權。但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時是否具有撫養權?從下述對27條的分析可知。

1、文義解釋。《婚姻法》第27條第二款的核心文義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權。

2、體系解釋。上述條款規定在《婚姻法》家庭關係中,在離婚之前,從體系分析,上述條款應僅在婚姻存續期間適用。但在根據最高法1993年11月3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三條,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從法統一的角度,《婚姻法》第27條第二款含義及於可能文義,即在離婚後,繼父母有撫養權。

3、反面解釋和目的解釋。親屬法的一般原理認為親屬分為三種,血親、姻親、和配偶,撫養權源自監護權,而未成年人的監護權的產生源自血親,這種來源的正當性在於人類社會的繁衍發展,即使父母偶有損害子女利益的現象,但社會對親子關係的基礎卻從未動搖。姻親相較於血親,不具有上述的合理性,因此繼父母不具有對繼子女的監護權。但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繼父母視為擬製血親,從法律上取得了血親的身份,進而取得撫養權。

在當代社會大家對於撫養權這個問題並不是特別的清楚,從字面層面上來解釋的話,就是對孩子進行撫養的這樣一種權利,一般情況下離婚的時候雙方會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但是沒有離婚的狀況之下肯定是共同的來擁有撫養權,就不會存在着歸屬問題。

標籤:撫養權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