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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生小孩結婚證怎麼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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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經生小孩結婚證怎麼拿?

已經生小孩結婚證怎麼拿?

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需要提交身份證和户口本,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結婚不應該附加任何條件。要求結婚,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為受到脅迫、欺騙而做出虛假的意識表示,或者是因為重大誤解而做出錯誤的意識表示,這樣的婚姻無效。

(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這是國家為了實現計劃生育的要求,鼓勵人民實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通過正面的宣傳教育,使人們自覺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齡限制人們結婚。凡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旦發現,應當宣佈該結婚無效,並且收回被騙去的結婚證明。對於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關係終止以後才能再婚。重婚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離婚的雙方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後配偶已經死亡,或者是再婚後又均離婚的,才可復婚。

(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結婚:

1、是不能重婚;

2、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是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患這種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是遺傳性疾病。

是否已經生育子女與辦理結婚證沒有直接關係,符合條件的男女可以直接辦理結婚證但由於沒有辦理結婚證所以是屬於非法生育,是需要支付規定標準的社會撫養費才可以落户,具體的標準應當基於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消費水平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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