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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結婚需要單位證明嗎

結婚1.82W

90年代結婚需要單位證明嗎

一、90年代結婚需要單位證明嗎

現在已經不需要單位開局證明,這一項工作由民政機關進行審核他們是否屬於適合結婚人員。單位結婚證明,是20世紀90年代,在去民政部門登記結婚之前,需要辦理的一個“婚姻狀況證明”。婚姻的當事人結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必須持有“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單位在證明職工有資格結婚時的證詞是很有意思的:首先,是要證明這個人是歸屬於某某單位的。因此,有社會結構關係中,某某的社會歸屬在一個指定的單位內,他(她)是有單位的人。這個潛台詞很明確,所以這個人是合法的。其次,單位要證明它有資格同意職工與他人結婚。但開出來的證明詞有的就有些不倫不類。

二、結婚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三,提交的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4、已離婚的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時,除提供前邊所説的3項證件外,還應當提供有效的離婚證件(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人民法院離婚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書)。

屬於以下這些情況的,離婚彩禮能要回來:

(一)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比如只在家裏擺了酒席,宴請了賓客,卻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男女雙方反悔,不打算繼續生活下去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能要回來。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離婚彩禮能要回來。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較長時間,有共同的財產,共同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勞動和消費等,在事實上已是一家人,長時間穩定的生活在一起。如果沒有共同生活,離婚彩禮就能要回來。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後、訴訟離婚或者協議離婚的同時,給付人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個人財產和婚後分得的財產難以維持當前生活的情況,離婚彩禮能要回來。

綜上所述,民法典從過去到現在一直在不斷的更新,現在的結婚條件已不同於90年代的條件,只要符合法定結婚條件,如果達到結婚年齡,雙方不是近親三代的,未婚的雙方都可以到民政局去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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