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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需要單位開具婚姻狀況證明嗎

復婚不需要單位的婚姻狀況證明。
辦理復婚需要攜帶的證明材料:
(一)户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並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註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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