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不想結婚都有哪些原因
一、最新婚姻法不想結婚都有哪些原因
1、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2017年規定,一方父母出資購房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説明了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係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係,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結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的情況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個可以看作是夫妻間共有的,在離婚時,雙方都有理由要求按照當初買房是雙方出資的比例來分得自己應該得到的部分。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這類法律規定其實是對我國相關當事人的一種合法的法律保護,我國的相關當事人在閲讀過後,會感到有些恐懼,擔心自己一旦離婚就什麼也沒有了。這對一些想要結婚的人來説還是有一定的影響的,造成了其心理上的陰影,產生了一些消極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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