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怎麼起訴包辦婚姻
我們都瞭解到在舊中國社會兩人的婚姻是通過父母雙方來決定,做媒人來承包,這就違反了我們現在的人權自由,而現在仍舊有些老人存在着這樣的思想,包辦自家子女的婚姻,而子女沒辦法抵抗就只能尋求法律的幫助,那麼在我國怎麼起訴包辦婚姻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在我國怎麼起訴包辦婚姻
1、因脅迫而造成的包辦婚姻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但需提供受脅迫的證據。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如果不是受脅迫造成的包辦婚姻,起訴程序與普通婚姻離婚程序相同。
二、包辦婚姻如何求助
自主婚姻和包辦婚姻的界限,以結婚是否出於當事人的意願為根據。那些雖系父母代為訂婚,但雙方經過了解、建立感情後自願結婚的,也應認為是自主婚姻。對包辦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人,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必要時視其情節,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對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國1980年《刑法》第179條規定,還須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法還規定,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於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如果超出了上述期限,對於包辦、買賣引起的離婚糾紛,如果當事人共同生活的時間不長,或雖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但確實未建立夫妻感情的,應當准予離婚。而對於包辦、買賣婚姻的第三者,應分情況而論,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況嚴重的,構成犯罪,應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予以刑事處罰。
在雙方的婚姻中如果出現不是當事人自願,有他人脅迫的因素存在,當事人就可以在婚姻登記處機關和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但是要提交相應的被脅迫的證據,畢竟在法律中,講究的是婚姻自由,他人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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