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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結婚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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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結婚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如今不僅僅是國民之間會結婚,也有不少國民會選擇與外國人、華人華僑、港澳台同胞辦理結婚登記。而此時由於當事人的身份不同,所有在實際提出結婚申請的時候需要同時提交的材料也是不同的。那我國規定華僑結婚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華僑結婚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華僑結婚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 第2張

二、外國人結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三、得什麼病不能結婚?

根據我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説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2)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華僑結婚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 第3張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對於因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是否准許結婚,1950年婚姻法曾規定禁止結婚,1980年婚姻法對此未加限制。因此,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不為禁止結婚的條件。

以上就是對華僑結婚需要的材料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需要注意在於不同身份的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時候,此時需要提供的材料是不同的,而當事人就應當結合自己的身份要提供相應材料,否則也是不會那麼順利的就能申請領取到結婚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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