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丟失需要什麼手續?
一、結婚證丟失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民政部門頒發的相關規定: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應當辦理《夫妻關係證明》。申請辦理《夫妻關係證明》應提供的材料有:
1、男女雙方的書面申請;
2、雙方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雙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證明》;
4、雙方的身份證、户口簿複印件;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3張。
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及有關證件之日起7日內審查核實並出具《夫妻關係證明》。《夫妻關係證明》與結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另外,對於結婚證丟失,有補辦需求的人,雙方可以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被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當事人還需提供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
二、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條件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補辦《結婚證》不同與結婚登記,結婚登記需要雙方共同到民政部門辦理手續,目的是要查明、核實是否自願等相關情況,而補辦《結婚證》是婚姻關係已經存在,民政部門只要核對婚姻檔案底冊就可以查明情況,因此,只要一方持持户口簿、身份證就可以補領了。
補辦《結婚證》需要具備的條件有:
(1)本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3)雙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被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户口簿上夫妻關係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
(5)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婚姻登記費:每對9元。
以上就是關於結婚證丟失的處理辦法,總之,若結婚證丟失,不必驚慌,只需要當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證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經核查確認屬實,就可以補領結婚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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