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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結婚婚姻無效需什麼證明?

結婚1.1W

已辦理婚姻登記後發現屬於法定無效婚姻的,需要向法院申請,由法院作出婚姻無效的判決,近親結婚無效需要的材料有:

近親結婚婚姻無效需什麼證明?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身份證明;

2、親屬關係證明;

3、起訴狀等。

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判決。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對於無效婚姻的具體認定情況,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當事人在辦理結婚證時,應當提交相關材料,涉及到偽造材料並辦理結婚證的,是屬於違法的行為,相關情況還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