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離婚後孩子沒人撫養怎麼辦
《民法典》中離婚後孩子沒人撫養處理方法為:離婚了可是孩子沒人撫養,對方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的,可以請求撤銷其監護權,由法院另行制定監護人。根據《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二、離婚與無效婚及可撤銷婚的區別
1、第一,兩者的性質和原因不同。婚姻無效與撤銷是對違法婚姻關係的處理和制裁,婚姻無效或撤銷的原因在結婚之前或之時就存在;離婚是對合法婚姻關係的解除,離婚原因一般發生在結婚之後。
2、第二,兩者的請求權主體不同。離婚的請求權只能由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無權代理。而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除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還可以由利害關係人和有關機關行使。
3、第三,請求權行使的時間不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雙方當事人生存其間行使,如當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離婚。而婚姻無效或撤銷的請求權既可在當事人雙方生存期間行使,也可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只要沒有超過法定的請求期限)。
4、第四,兩者的程序不同。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必須依訴訟程序進行,由法院裁判。而對離婚,一些國家規定既可依訴訟程序進行,也可依行政程序進行。在我國,離婚與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兩者均可依訴訟程序進行,離婚和某些“受脅迫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婚姻的撤銷也可依行政程序進行。
5、第五,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在我國,婚姻的無效與撤銷是對違法婚姻的解除,不產生離婚的法律後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制分割財產而是作共同共有財產處理,違法婚姻所生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關係”被宣佈無效或撤銷後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三、收養與撫養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法律依據不同。社會機構撫養是依據有關行政法規而作出的社會福利性措施;而收養是依據收養法的規定而進行的行為。
第二,行為性質不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可以產生社會福利機構對兒童的監護關係,但不是親屬關係;而收養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產生父母子女的親屬關係,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成立的條件和形式不同。社會福利機構無需經過其他機關的同意,便可對符合條件的兒童自行決定接收並加以撫養;而收養屬於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符合相應的條件才能成立。
第四,導致的後果不同。社會福利機構依法對被接收的兒童履行撫養、教育、監護職能,與被撫養兒童不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收養導致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轉移,原生父母的撫養義務由養父母繼續承擔。
所以,《民法典》中離婚後孩子沒人撫養的解決方法為:夫妻宣告離婚之後導致子女無人撫養的,而且對方對子女未能盡到應盡的義務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取消對方監護權的申請。當監護人的行為對子女的人身安全造成損害或者故意遺棄子女的,法院可以取消見不然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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