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懷孕男方已婚屬於重婚嗎
一、女方懷孕男方已婚屬於重婚嗎
不管女方是否明知男方已婚,在懷孕的情況下不一定就構成重婚。
因為重婚需要具有以下兩種形式之一: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在女方懷孕,男方已婚的情況下,不存在足夠充分的條件,證明雙方構成重婚。因而,此時不能直接斷定屬於重婚。
二、重婚但不構成重婚罪的情況有哪些?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脱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關於重婚,需要區分民法上的重婚與刑法上的重婚。民法上重婚的主體範圍要比刑法上重婚的主體範圍小,民法上的重婚只能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因此主體限定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者。刑法上的重婚,既包括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者,也包括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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