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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買房結婚前分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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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買房結婚前分手怎麼辦?

戀愛雙方在尚未結婚前已經購買了房子,房款是由戀愛雙方承擔的,但是買房之後,並且是結婚之前,由於矛盾雙方分手了,那麼關於房子這方面的問題應該怎麼辦?這跟問題的關鍵是看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雙方先進行協商。如果房產證上只有一人的名字,則歸有名字的那一方,另一方的錢款需返還。

一、婚前共同買房結婚前分手怎麼辦?

確定不動產的所有權歸屬要看不動產登記簿上是誰的名字,除非發生登記錯誤的情況,記載於登記簿上的權利人推定為房屋所有人,即無論其是否是真正的產權人均首先推定其為真正的產權人,這是基於不動產物權登記所具有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基於保護交易安全、交易秩序及交易效率的需要。如果房產證上只有一人的名字,則歸有名字的那一方,另一方的錢款需返還。

二、婚前共同買房,分手後怎麼分割

結婚前和結婚後房子的歸屬並不發生變化,因而在結婚後對房子進行分配和在結婚前對房子的分配,基於房子歸屬沒有發生變化,分配的方法是一樣的。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這裏可以區分兩種情況:

1、 房屋產權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假如此時房產證上的人有出資的話,則雙方先進行協議,假如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房子的所有權歸房產登記一方,還沒有還清的貸款也由登記一方歸還,對於另一方已經為該房產支付的費用要進行返還,而對於房屋的增值部分則由房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給予補償。假如沒有出資,則房屋所有權仍歸房屋登記一方所有,房屋產權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假如此時房屋登記一方並沒有出資,則房屋仍歸登記一方所有,但是要返還對方已為房屋所付金額並對增值部分進行補償。

2、房屋產權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此時不能依誰出得多或者誰出得少來判斷房屋的歸屬,只有雙方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則由法院將房屋進行拍賣、變賣,將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按個自己對房屋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此時沒有出資,僅僅在產權證上有名字的人所得的分配理論上為零,但是也應根據對房屋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一方的生活所需適當分配。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發現,只要有出資,那麼通過法律的程序,所出的資可以要求返還,但是一定要注意出資證據的保存,如果沒有證據則很難證明你已經出資,特別是當產權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或者沒有你的名字的情況下,想要要回出資和房屋增值部分,出資的證據成為關鍵。

三、婚前財產分割的依據

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民法典》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前雙方未構成婚姻關係,在房產的分割上,首要的解決途徑是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如果房產權只有一方擁有,另一方在婚前買房時是由出資的,另一方要拿出出資證明要求返還資金。如果房產證上有兩方的名字,最簡單的方法就是變賣後分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