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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領取結婚證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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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兩個人打算結婚。根據我國傳統的風俗習慣,結婚前,男方的家庭將會女方家庭相應的彩禮,但最終雙方因發生矛盾矛盾或發現性格不合未獲得結婚證。在法律上沒有結婚證書並不表明婚姻事實不存在。

沒有領取結婚證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面對這樣的情況,男方在這方面的支出會很多,覺得自己太吃虧,沒有領結婚證,他們能夠要回當初為了結婚給女方的彩禮嗎?

沒有領取結婚證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此法律條文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在歸還彩禮的問題上,需要取決於雙方是否已經結婚,也就是説,如果在支付彩禮後雙方並沒有領取結婚證間締結婚姻,女方應當歸還未締結婚姻關係而支付的彩禮;如果男女雙方在支付了彩禮之後已經締結了婚姻關係,原則上不應再退還彩禮,但是隻能在滿足第(二)(三)項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該司法解釋為各級法院在此類型案件的審理提供了相關法律依據。但是對於還沒有締結婚姻關係但是已經以夫妻名義同居討要結婚彩禮的這部分,相關法律依據並不明確。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知道,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彩禮可以要求退還,但是還存在一些結婚證書不予退還的情況:

1、已註冊結婚並共同生活。

2、未完成結婚登記手續但是已經在一起生活較長時間,這個較長時間一般應超過兩年。

3、男女雙方均未申請婚姻登記手續,並在同居期間生育子女。

雖然男女同居生活期間沒有締結法定婚姻,但是由於生育了孩子,他們之間有了孩子作為維繫,關係更加緊密,並且由於生育了孩子,他們結婚成為一家人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係,就現代社會情況分析,這樣會對女方造成極大傷害,因此,給女方的彩禮不予退還。

4、男女雙方均未申請結婚登記,沒有締結婚姻並共同生活,但是這一部分彩禮已經被用於雙方的共同生活。

一方面,收到的彩禮已經被消費掉,彩禮已經不存在,請求的對象不存在了,也不能歸還了。另一方面,彩禮被用於共同生活了,雙方的財產已經混同了,無法歸還。

5、在未締結婚姻過程中發生意外情況,一方死亡的。

男女雙方為結成夫妻訂立婚約,以未婚夫婦的名義交往,在這樣的過程中,雙方都在為未來的婚姻積極做準備。其中的一方當事人如果突然因為疾病或者是其他意外事件而死亡,將會給兩方的家庭都帶來極大的傷心和悲痛。在這種情況下,婚姻合同的解除已經是不可抗力,如果這個時候男方執意要回彩禮,這太過無情,也與習俗相違背。但是如果在一方死亡之前已經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了,就另當別論。沒領結婚證能不能要回彩禮是一件很複雜的事,要明確的一點是,如果給了對方彩禮但是最終還是沒有結婚,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要回彩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