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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哺乳期遺棄小孩的行為

母親哺乳期遺棄小孩的行為

我們經常説父母對孩子的愛是無私是偉大的,但是這個世界上仍然有很多狠心的父母將自己的孩子遺棄,這種遺棄行為很有可能會構成遺棄罪。母親遺棄孩子本就是不道德的行為,他更有可能觸犯我國法律,那麼母親哺乳期遺棄小孩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下面一起來了解。

母親哺乳期遺棄小孩

根據我國的規定,遺棄罪的客體是被遺棄人在家庭中受扶養的權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具體來説,拒絕扶養包括具有扶養義務並且具有扶養能力的人按照我國《婚姻法》中的規定或者其他相關規定,應當履行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行為。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有扶養義務,但沒有扶養能力而拒絕扶養時,不構成遺棄罪。比如,全身癱瘓的父親雖然對年幼的孩子有着扶養義務,但是自身連自理的能力都不具備,更談不上扶養孩子的能力了。在這種情況下,即便父親拒絕扶養,也不會構成遺棄罪。

遺棄嬰兒是否構成遺棄罪,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認為構成遺棄罪。

我國《刑法》對遺棄罪進行了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見,遺棄行為並不一定構成遺棄罪,只有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構成該罪。同時,遺棄行為情節不惡劣,並不意味着不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5條規定,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應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幾種惡劣情節: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難境地的;

遺棄嬰兒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從基本原則、案件受理、定罪處罰、其他措施4個方面,對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導意見。家庭暴力中的虐待犯罪中,施暴人主觀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兇器實施暴力,暴力手段殘忍,暴力程度較強,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家庭暴力中的遺棄犯罪中,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養義務,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帶至荒山野嶺等人跡罕至的場所扔棄,使被害人難以得到他人救助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對於母親哺乳期遺棄小孩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問題的解答已經很明確。母親哺乳期遺棄小孩,孩子沒有自理能力,而且很有可能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影響,那麼母親將有可能構成遺棄罪。再次提醒各位父母,父母對孩子都有扶養的義務,禁止遺棄、虐待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