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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女人是不是處於不利地位?

新婚姻法女人是不是處於不利地位?

新的婚姻法出台後,產生變化的一些內容,特別是關於離婚房產分配的問題,引起了社會大眾的普遍關注,尤其是造成了大多數女性的一片譁然,覺得新婚姻法中婚前男方購買房產不參與分配、婚後雙方財產購買的男方房改房也不參與分配,這些規定過於偏袒男方,對出於弱勢的女方尤為不平,那麼,新婚姻法女人是不是不利呢?

新婚姻法的規定,體現了夫妻之間是完全平等的,法律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財產方面的規定是,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明確規定: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綜上所述,新婚姻法女人並沒有不公平之處,結婚自願是男女雙方自由平等意志的共同體現,既然選擇了對方,並決定組建家庭,那麼就應該以維護家庭的共同利益為根本,而不是去計較婚姻關係破裂後財產怎麼分割的問題,而且新婚姻法中關於婚前購買房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參與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不僅對男方有效力,對女方同樣是如此,只是按照我國的傳統習俗,結婚是一般由男方負責購買房產,因此才會造成看上去對男方更有利,其他相關的一些規定也莫不如是。

標籤:不利 新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