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發票作廢怎麼辦
增值税普通發票作廢怎麼辦
新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三條,一般納税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税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十四條,一般納税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税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税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税進項税額的,一般納税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税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税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十五條,《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購買方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主管税務機關留存。
《申請單》應加蓋一般納税人財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主管税務機關對一般納税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通知單》。《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七條,《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税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税務機關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並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税税額從當期進項税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税進項税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税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屬於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税額轉出。
第十九條,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税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第二十條,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税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税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增值税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之間是有一定的差異的,我們在處理增值税普通發票作廢怎麼辦這類問題的時候,也是有很多的注意事項的。一般情況下,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而且,在作廢之後,我們需要在紙質專用發票上註明作廢的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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