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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上怎樣判定遺棄罪?

我國法律上怎樣判定遺棄罪?

每個家庭的成員之間都有相應的撫養義務,在法律上的規定是,我們必須履行這樣的義務,不然的話就會牽涉到法律問題。也就是説,我們不履行相應的撫養義務就會被法律定性為遺棄罪。那麼,就有人問了法律上是怎樣判定遺棄?在此,小編就為大家收集了這方面的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怎麼判定遺棄

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的違法行為。如父母不撫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等。遺棄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該為而不為,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遺棄罪,是指對於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如父母拒絕撫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絕贍養已失去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相關法規: 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着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法律還規定,對於由於遺棄而引起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死亡後果的,或者基於一慣玩弄女性而遺棄婦女或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理。

二、相關撫養義務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相教育的義務;

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均與生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相同,但是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生父母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遺棄罪的犯罪主體是一個複雜主體,並不能簡單的定性某些當事人的行為就構成遺棄罪。我們國家法律上規定的遺棄罪,主要保護的是當事人的被撫養權利。所以在怎樣判定遺棄這方面,應該考慮當事人是否履行了撫養義務。只要當事人沒有履行相應的撫養義務就有可能會被定為遺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