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監督機制是什麼?
一、意定監護監督機制是什麼?
意定監護監督機制是意定監護的配套制度,是指由法院選任、就監護人對監護事務的執行情況定期向法院報告之人。監督人的資格法律上並無限制,準用民法關於監護人資格的規定。
二.監護人可選多人擔任嗎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和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可以得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父母,也就是説父親和母親同時擁有監護權。因此法定監護人可以是多人。
三.法定監護的順序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由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意定監護本身就是當事人或者機構為不能在社會上正常生活的人設置的一種制度,只要當事人選中了監護自己的人就可以簽訂合同或者讓機關來指定一些人選,而這些人選在完成了監護的任務後就會得到財產,所以在監護過程中為了避免糾紛還是需要進行監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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