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婚姻公示制度是什麼樣的?
1.法律婚的公示
2001年《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應當補辦登記。
締結婚姻的意思須向國家表示。當事人必須主動向國家公示婚姻。男女同居,不向國家公示,未經登記不生法律婚姻效力。男女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登記”程序。
婚姻登記具有對世效力。行政行為的公定力是一種對世效力。婚姻登記的行政確認行為,被推定有效。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民信賴它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司法解釋,“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可推知:婚姻在被人民法院沒有確定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前,婚姻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登記薄、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書等為男女締結婚姻的證據。男女出示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書等,男女婚姻即可證明。第三人憑當事人出示或查閲婚姻登記簿便可知曉。
2.“司法解釋的事實婚”的公示
2001 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的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司法解釋的事實婚”的當事人向社會公示婚姻。事實婚的公示形式主要是夫妻名義生活的夫妻身份行為,具有生活性、多樣性。事實婚的公示效果具有公眾判定性。在司法實踐中,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認定男女婚姻。
事實婚必須符合社會公眾認可,“認為是夫妻關係”。婚姻見證人具主觀性,事實婚的公示效果受主觀價值等因素影響,不利於判斷。社會公眾是男女締結婚姻的證人證據。婚姻見證人具有流動性。事實婚的公示效果,第三人不容易獲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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