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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保證書有效條件有哪些

婚內保證書有效條件有哪些

很多時候簽訂婚內保證書的都是在婚姻關係中犯過錯的一方,此時出於繼續維繫婚姻關係的考慮,另一方就會要求其寫一份書面的婚內保證書,保證自己日後不再犯同樣的錯誤。但是這樣的保證書也是要在生效之後才能起作用的,那麼婚內保證書有效的條件有哪些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婚內保證書有效條件有哪些

婚內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一)婚內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二)婚內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三)婚內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婚內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一)關於婚姻關係是否解除的保證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除了有離婚的合意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離婚證,雙方的夫妻關係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婚內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後雙方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判決是否准許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

雖然民法堅持意思自治的原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後的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由於已經進入到了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許。例如,《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並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三)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

在婚內保證書中,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本質上是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所做的損害賠償保證,即夫妻一方若違反保證,則要對另一方進行經濟上的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只規定了四種損害賠償情形,本文認為,對於夫妻雙方就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賭博、吸毒等),作出損害賠償約定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系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可撤銷情形,且不違法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婚內保證書中關於婚姻關係是否解除和子女撫養問題,在訴訟離婚中,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的法律效力,則要就是否屬於損害賠償,夫妻財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我國法律中沒有對婚內保證書作出過多的規定,但要想該保證書生效的話,則還是要按照法律中的一般規定來操作的。此時只有滿足規定條件之後,才能保證婚內保證書有效,這樣簽訂的保證書才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約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

標籤:婚內 保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