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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還貸新婚姻法中是怎麼規定的?

夫妻共同還貸新婚姻法中是怎麼規定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新婚夫婦買車與買房共同還貸是普遍普遍現象,但是因為雙方利益無法理清會發生糾葛,經常發生矛盾。還貸需要一個規定辦法來督促夫妻雙方共同合作達成共識。很多新婚夫婦都想知道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民法典》中是怎麼規定的,下面我們就看一下《民法典》裏對於夫妻共同還貸做出的有關説明。

對婚姻法解釋第10條的解讀: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條文表述,適用本條文處理夫妻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屋需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一、簽訂買賣合同的時間 

夫妻一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的時間必須在婚前,且只能有夫妻一方簽訂該不動產買賣合同。若簽訂合同的主體為兩人或者在婚後購買均應視為雙方共同購買了房屋,則不適用於本條的規定。

二、首付款的支付 

一方須在婚前支付首付款,且首付款需為一方個人財產。若首付款為雙方財產或另一方財產,又或是首付款支付時間在婚後則應為夫妻雙方對房屋進行了出資,故不適用於本條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首付款是一方父母出資(無論出資性質是贈與還是借貸),婚後夫妻共同還貸且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這種情形可以比照該條文精神進行處理。

三、貸款的辦理 

貸款必須在婚前以合同簽訂方個人名義辦理。基於一般的理解,房屋的出資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首付款出資,另一部分為貸款部分出資,若貸款人為兩人或在婚後辦理,則視為另一方已經對房屋進行了出資亦不適用於本條的規定。另外,一方未從銀行貸款而是向親朋好友借款也可以適用該規定。

四、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 

夫妻雙方須在婚後用雙方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對於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實踐中一般從兩個方面進行把握:在一般情況下,由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且貨幣是種類物而非特定物,因此,只要償還銀行貸款的時間是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就應認定為通過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償還;但如果夫妻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對於貸款償還方式另有約定的,主張共同償還的一方進行舉證,否則則視為一方財產償還,而不適用於本條的規定。

五、需登記在一方名下 

該房屋是登記在簽訂合同一方名下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來看,不動產物權採登記公示原則。雖然產證有可能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之前辦理的,也有可能是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後辦理的,但是房屋的產證的辦理是基於所有權人的合同權利以及因出資所獲得的對價請求權,而合同行為和出資行為都是婚前一方的個人行為,因此不能以該產證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就簡單地認為該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該房屋直接登記在雙方名下,一般認為是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故不適用於本條的規定。

六、補充説明 

對房屋增值的理解,目前較主流的觀點認為指的是房屋購買價與當前不動產價值之間的差價,並且在實踐中通常包含了裝修的價值。絕大對數法院亦按照上述標準予以處理。

參考法律依據,熟悉具體的規定。有了法律依據,心中就有了衡量的尺度,夫妻雙方各盡職責和義務,可以維護好各自自身利益和維繫好夫妻感情,避免在共同還貸過程中的利益衝突發生,共同創造一個美滿幸福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