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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剝奪探視權

什麼情況下剝奪探視權
對子女的探望權是指離異的配偶中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照法院的裁定或雙方的約定,定期或不定期探望、會見子女的權利。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夫妻離婚後,對子女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享有對子女探視權。我國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都沒有對此做出規定,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增設了有關條款,彌補了原來法律的不足。《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剝奪探視權,如果出現以下幾種情形法院會根據情況中止探視權:1、探望一方對子女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2、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的。3、探望一方有嚴重的健康障礙,威脅子女健康的。4、探望一方存在嚴重品質缺陷直接威脅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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