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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有怎樣的規定?

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有怎樣的規定?

非婚生子女作為我國社會上較為特殊的一類人羣,是由於父母雙方沒有進行合法的登記結婚後的子女。我國對這類人羣還是有着較為完善的法律保護來對他們進行相應的照顧。那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有怎樣的規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解答。

一、監護權是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按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判決。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綜上即如果孩子小於2週歲一般判給母親,大於2歲小於10歲要考慮雙方的經濟情況等,大於10歲的要考慮孩子的意願。

如雙方沒有離婚的由雙方共同進行撫養,如一方提出離婚,這類子女的撫養權還要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進行處理。總體的原則是2歲以下有母親進行撫養,2-10歲的考慮雙方的生活條件進行撫養,10歲以上的考慮孩子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