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應該怎樣確定?
一、夫妻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應該怎樣確定?
夫妻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應該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大部分的家庭都是父母作為監護人的,但是其中也不乏例外情形,父母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不再對孩子享有監護權:
(一) 死亡。如果父母死亡,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權利,監護權隨之喪失。
(二)喪失監護能力。我們説對孩子監護是因為孩子成長不完全,需要父母的督導,前提必須是父母有完全行為能力,足夠負擔對孩子的監護,否則喪失對孩子的監護權。
(三)存在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擔任監護人對該子女明顯不利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其監護權的情形。
在以上情況下父母不能對孩子享有監護權,監護權變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父母不是監護人的時候,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法定監護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監護責任有哪些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保證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被監護人對財產的處理還有所欠缺,監護人可以依法對其進行管理,必要時可以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為保證被監護人健康成長,監護人必須負責其教育工作。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被監護人在外行為可以説與監護人的照顧息息相關,根據民法規定,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引起的民事責任。
根據以上信息,夫妻之間離婚了對於孩子的監護是沒有任何改變的,離婚後不管孩子是跟誰,那麼作為父母都是孩子的監護人,而且還必須要履行做父母的職責,一方撫養,那麼另一方就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直到孩子滿了十八歲,才算是完成了父母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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