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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擔保法變化多嗎?

一、民法典擔保法變化多嗎?

民法典擔保法變化多嗎?

民法典擔保法改變也挺多的,其中,《民法典》對保證合同的規定,與《擔保法》相比較發生了諸多變化。

“關於保證擔保的規定,確實有較多變化。其中一類可以總結為‘文字性變化’,比如在原有規定內容之上存在文字的增加、減少、表述方式的變更等,使得法條表述更為簡練、精準;另一類則可以稱之為‘實質性變化’,比如整個法條內容的新增以及對原本法條含義實質性變更等。在實質性變化內容中,最具顛覆性的變化當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該規定內容改變了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二、民法典中保證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綜合上面所説的,《擔保法》已於2020年12月31日終止,由新的《民法典》正式代替,而且在新的法條中也對之前的法條做出了很多修改,主要是更人性化,更能保障到受害方的利益,擔保人為債務人進行擔保,在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情況之下 ,不一定全部的責任都會由擔保人來進行承擔。

標籤:擔保法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