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什麼是遺棄子女行為?
在我國,如果父母不履行相應的撫養孩子的義務,隨便拋棄孩子,這種行為一定程度上已經觸碰到了法律。那麼,什麼是遺棄子女行為呢?很多年輕的夫婦把孩子生下來但是不進行撫養照顧,是不是構成遺棄罪呢,下面我們就來一起了解一下這個問題,可供大家參考。
一、什麼是遺棄子女行為
遺棄子女行為是指父(母)不履行對其未成年子女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撫養義務或斷絕與該子女聯繫超過一定期限的社會行為。
二、遺棄罪
遺棄子女行為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就會構成遺棄罪。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三、遺棄罪的立案標準
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
四、遺棄罪的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遺棄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同遺棄的犯罪行為作鬥爭,有助於形成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助於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其實遺棄子女就是一種不盡義務的行為,包括與子女斷絕關係等。此種行為是不被社會接納的,而且該種行為很容易觸及法律,如果情節惡劣的將沒有自理能力的子女隨意遺棄,就會構成我國刑法中的遺棄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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