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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前送的財物可以要回嗎

分手前送的財物可以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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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在戀愛階段互相贈送財物的,這是很正常的。而有的人卻在分手之後,要求對方返還自己之前贈送的財物。那麼從法律角度分析,情侶之間分手前送的財物,此時是否可以要回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分手前送的財物可以要回嗎

我國婚姻法不保護婚約,戀愛關係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任何一方均可隨時聲明解除婚約。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時,往往發生財產糾紛,其主要表現在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損失的返還。由此引起的糾紛,在處理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

(二)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

(三)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係,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如果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四)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卹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係,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五)一方親友贈送給雙方的財物,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對借婚約、戀愛為手段騙取錢財的,如果情節輕微,則應給予批評教育,要求追還財物;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一方不履行分手協議怎麼辦

1、簽了分手協議書後,如果一方不履行子女撫養的有關條款,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中約定的義務

2、簽了分手協議書後,如果一方不履行財產分割的有關條款,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在分手協議中對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未予處理,起訴至法院請求分割的,那麼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之規定進行判決。

情侶分手前送的財物,此時一般是認定為普通的財產贈與,而不能認定為結婚彩禮,除非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的財物,那麼還有可能。因此,對於普通贈送的財物,在男女分手的時候,贈送人是不能要求受贈人返還的。也就是説,分手前送的財物不可以要回。

標籤:分手 財物 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