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買賣婚姻的話應該怎麼辦
在舊社會的時候,很多家庭都是有嚴重的重男輕女思想,而在普通的人家,女兒長到一定年齡之後,往往就是將其“出賣”給一些人家當媳婦,這被稱之為買賣婚姻,但其實在新中國成立之後的一段時間內,買賣婚姻仍舊是存在的。而就現在的情況來説,要是遇到買賣婚姻的話應該怎麼辦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遇到買賣婚姻怎麼辦
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內)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買賣婚姻不是婚姻雙方意思一致的結果,即結婚並不具備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基礎。
想要知道遭遇買賣婚姻時該怎麼辦,首先要知道買賣婚姻的性質。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因為,買賣婚姻符合可撤銷婚姻中為了某種特定的目的(金錢或其他利益目的)而脅迫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基本特徵。而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並通過請求權致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
那麼遭遇了買賣婚姻該怎麼辦呢?
首先,既然買賣婚姻是可撤銷婚姻,那麼當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或者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上述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其次,關於買賣婚姻期間所得到的財產或者收入,由當事人協議處理;若協議未果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5條解釋,被撤銷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後,對於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屬於包辦、強迫或者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在原則上要依法收繳國庫。
二、買賣婚姻能提出離婚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2條之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即説明法律上完全不保護這種情況下的婚姻關係,也就是説當事人不能通過離婚的途徑解除婚姻關係,而是可以按照《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
同時,買賣婚姻多均涉及財務糾紛,包括因買賣婚姻所獲財物和男女同居期間所得財物。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於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對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婚姻需要建立在當事人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不能有強迫的情況,當然也不能出現買賣婚姻。如果在父母的包辦下締結的婚姻關係,這也是不被法律所承認的,自然婚姻關係也就是無效的。實踐中對於買賣婚姻,法律規定可以申請進行撤銷,此時當事人需要一方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申請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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