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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拘捕所説還在還要交納罰金四千元給法院,這個不交會要怎樣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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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拘捕所説還在還要交納罰金四千元給法院,這個不交會要怎樣樣啊
可拘捕所説還在還要交納罰金四千元給法院,這個不交會要怎樣樣啊
公安機關作出罰金決定,被處罰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金。  被處罰人未在上述限定時限內交納罰金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能夠依法查封、扣押的被處罰人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抵繳罰金。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超出罰金數額的,餘額部分應當及時退還被處罰人。不能採取上述措施的,每日按罰金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金,加處罰金總額不得超出罰金數額。  依法加處罰金超出三十日,經催告被處罰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能夠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解決行政案件流程限定》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