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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需要執行人嗎?

自書遺囑需要執行人嗎?

自書遺囑需要執行人嗎?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將自己的遺產或者其他公司在遺囑人死亡後生效的法律行為。由於遺囑是立遺囑人寫的,涉及死亡的遺囑中涉及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實是死者的真實意思。這意味着死者的簽名和年、月、日沒有相反的證據是有效的。自寫的遺囑不一定要由遺囑執行人或指定執行人執行。寫遺囑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遺囑的全文必須由立遺囑人撰寫。

(二)遺囑人應當親自簽名。

(三)遺囑人必須寫明年、月、日。在遺囑上寫明日期,不僅有利於鑑定爭議的真實性,而且有利於確定立遺囑人是否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當遺囑之間存在衝突時,也有助於確定哪份遺囑是最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

(四)自行書寫的遺囑,遺囑人可以變更、增加、刪除、修改。

遺囑寫好後,一般應由遺囑人或專門的遺囑執行人保管,一般不應由遺囑的繼承人保管,以避免對其真實性產生懷疑。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對遺囑進行公證。遺囑人親自在遺囑上簽名,寫明年、月、日。在聖經上作見證的,要有兩個人以上。其中一份應註明證言的年、月、日,並由證言人、其他證人及遺囑人簽名。遺囑以錄音形式訂立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可以在危急的情況下進行口頭遺囑。一份口頭遺囑將有兩個以上的證人作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可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標籤:執行 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