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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擺攤被會被罰嗎?

依據我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城管可以對非法擺攤行為進行罰款,但並沒有對罰款的標準作出規定。

在城市擺攤被會被罰嗎?

相關法律規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衞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衞生的。

《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佈局商業配套設施,確定相應的經營場所,供農產品、日用小商品等經營者從事經營。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引導設攤者進入經營場所的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衞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暫扣當事人經營兜售的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接受處理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返還暫扣的物品與相關工具,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城管執法部門對暫扣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對於易腐爛、變質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後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道路、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衞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經批准臨時佔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設攤經營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衞生整潔。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牆經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我國的城市的環境衞生是被我國的法律法規所嚴格的規定的,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不要佔道擺攤經營,在必要的時候還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

標籤:擺攤 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