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山東省人身損害賠償喪葬費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山東省人身損害賠償喪葬費標準是怎麼樣的?
具體賠償標準和計算公式如下:
(1)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上述司法解釋是解決喪葬費賠償的法律依據,但實際情況中,喪葬費的賠償各地操作不一樣,有的地方不需要提供喪葬費事宜的相關票據,按照上述規定就算為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六個月總額。但有的地方需要提供票據,對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如果合理費用總額在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六個月總額之內的予以的,以實際支出為準;如果超出了,對超過部分不支持。
(2)喪葬費計算公式:受訴人民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二、人身損害賠償都有哪些賠償項目?
1、醫療費
(1)醫療費包括掛號費、診查費、化驗費、醫藥費、住院費等。醫療費必須是治療因侵害行為造成的外傷或損傷引起的疾病開支,與治療損傷無關的醫療費用一般不予賠償。(2)根據我國醫療體制改革的要求,受害人在治療醫院以外藥店持有治療醫院出具的處方購買的處方藥品應予賠償;對受害人在藥店購買的非處方藥品,如確係治療損傷所用,也應予賠償。與處方不相符或不是用於治療損傷而擅自購買的藥品,不予賠償。(3)受害人尚未完全康復,需要今後繼續治療的醫療費,訴訟中能夠確定的,可以一併處理;不能確定的,告知當事人以後可以另行起訴。
2、誤工費
受害人因醫治傷害而造成誤工損失的,應根據其實際傷害程度、恢復情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法醫的鑑定等予以賠償。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有固定工資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根據其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減少的證明全額賠償。受害人無固定工資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説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受害人住院治療經治療醫院或鑑定機構的意見,設立護理人員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但護理人員原則上限定為一人。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但最長不超過20年。
4、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賠償一般應以正式的票據為憑據,並與前往就醫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
受害人到外地醫院就醫,因客觀原因不能立即住院或需等檢查結果,確需就地住宿的,住宿費應予賠償。需要設立護理人員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6、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7、營養費
一般參照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確定。
8、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
受害人因治療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如輪椅、枴杖等,就憑醫院證明,按照國產中檔型器具的費用給予賠償。
9、殘疾賠償金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週年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年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0、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11、喪葬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12、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週年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年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3、精神損害撫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物質性人格權和自然人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精神性人格權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其他情形的賠償金)的。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情節輕微,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判令侵權人承擔其他方式的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人身損害賠償所涉及到的賠償項目有很多,而對於喪葬費用的支付就會按當地的平均工資來進行確定,而且只會按六個月的時間為限制,如果所要求的費用超過了此標準,那麼超過的部份是不會受到法律支持的,所以,不同的情形作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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