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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歷年交通事故判定的依據是什麼

太原歷年交通事故判定的依據是什麼

一、太原歷年交通事故判定責任的依據是什麼

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依據主要如下:

1、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

2、違章行為與事故之間有無因果關係;

3、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如果有違章行為,且行為與事故之間有因果關係,這時就應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來估定事故責任。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怎麼劃分

(一)承擔全部責任的情形

1、逃逸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l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又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故意破壞、偽造現場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毀滅證據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當事人毀滅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就可能導致缺乏證據而無法查清事故事實,無法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以致無法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只要當事人毀滅證據,就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一樣,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5、教練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學員“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二)承擔部分責任的情形

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因他人原因引起的事故,因不可預料,不可抗拒的山崩等意外事件引起的事故,緊急避險且避險得當引起的事故等等,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當事人均不負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既不能簡單地一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不能一概適用無過錯或嚴格責任原則,而應該確立一個歸責原則體系,對於不同情況下的責任承擔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只有這樣才最有利於對受害人的保護,同時也不至於加給加害人過重的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分別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另外,該法還規定了保險公司和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責任。

當發生交通事故時,交警會根據當時的情形來判定雙方的責任,但是不是隨意的判斷,而是有一定的原則與標準。比如必須要確認此此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雙方是否有違章的行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