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訓話可以讓派出所送回嗎?
一、孕婦訓話可以讓派出所送回嗎?
可以請求派出所送回,但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傳喚結束後派出所的送回義務,派出所有權拒絕該請求。
但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情形,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孕婦在被傳呼後是不能被拘留的並且,傳話時間一般不能超過八小時,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傳話的具體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四十四條,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三、派出所進行訓話的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這説明,公安機關針對治安違法案件,不是隻能採取處罰措施,而是亦可以進行教育。尤其針對輕微的違法行為,沒有必要進行行政處罰的,也應當允許公安機關採取教育訓誡的方式。比如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安機關對於一些對於未嚴格執行疫情防控措施,在隔離觀察期內擅自外出的外地回鄉人員進行了教育訓誡,而不是動輒進行治安處罰。
由此見得,孕婦被派出所傳喚後是不能被拘留的,但派出所也沒有將其送回的義務,具體情況視派出所決定而定,公安機關對於輕微的違法案件,會採取教育訓誡的方式進行,且傳喚時間一般不能超過八小時,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四小時,否則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檢察院舉報該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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