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打電話給我沒接會立案嗎?
一、派出所打電話給我沒接會立案嗎?
派出所打電話沒接不一定會立案,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才能判斷。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二、派出所不予立案怎麼辦?
1、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要求上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立案。二是可以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提出,請求檢察院予以監督。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 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
2、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沒有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沒有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對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説明。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和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
(1)公安機關發現了犯罪事實;
(2)公安機關發現了犯罪嫌疑人;
(3)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可以向檢察院提出,要求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
並非是所有到公安機關報案的刑事案件都會被立案處理,任何需要被立案的,首先需要確定對方違法,且報案的主體,需要提供證明對方犯罪的證據,即使是不充分的犯罪證據也可以提交,在初步認定犯罪事實存在之後,一般就會立案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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