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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婚姻法關於離婚

我國新婚姻法關於離婚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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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婚姻法離婚

一、若是登記離婚,不滿足以下的條件,是不予離婚的: 依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准予離婚登記,當事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1.雙方自願離婚。雙方當事人對離婚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一致的,一方欺騙他方或脅迫他方所達成的協議,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2.雙方須辦理過結婚登記,持有結婚登記證明。離婚的主體是夫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者,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3.雙方當事人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不適用離婚的行政程序。 4.雙方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達成協議。 二、訴訟離婚的特殊規定 1.關於現役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對於軍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不適用這一特殊保護規定,雖然軍人不同意離婚,也應當准予離婚。 2.關於女方在特殊情況下離婚的特別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