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於離婚負債怎麼處理?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能會積累一些共同的財產,當然也可能有共同的負債,故而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前,需要就債務的分割、財產的分配等問題進行協商,根據規定,關於離婚負債怎麼處理?對於不能處理的情形,是不得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
一、關於離婚負債怎麼處理?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如果是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資、對老人和孩子盡贍養撫養義務等雙方共同的事由,則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但如果是一方為了賭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負擔的債務、在借債時又對另一方進行了隱瞞,則此債務不能視為共同債務。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個人債務有哪些?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一方婚前所負債務或婚後與共同生活無關、為了個人的需要而負的債務,主要包括:
(1)婚前所負債務;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或接受遺贈,並且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因繼承遺產、接受遺贈所應承擔的被繼承人、遺贈人的債務;
(7)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期間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8)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等。
三、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也是共同債務嗎?
對於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人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認定。
第一,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第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規定,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只要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就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這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首先由夫妻雙方自由協商,但是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若就債務的分擔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在書寫訴狀之後,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此後,人民法院需要按照既定的原則進行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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