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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企業對社會駕駛人的處罰合不合法?

一、運輸企業對社會駕駛人的處罰合不合法?

運輸企業對社會駕駛人的處罰合不合法?

企業對社會駕駛人的處罰合法。在責任劃分清晰的前提下,管理人員通常應負管理責任,進行懲處是合理的。

應從違法違規事實進行分析判斷,一般的理解,從事企業經營作業操作行為的駕駛員屬於直接責任人,負責運輸方面管理的管理者應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歸屬於間接責任人而擔負管理責任。

在目前運輸行業相關管理制度當中,要求運輸企業內部必須具備完整的運輸職能管理架構和明確的安全作業管理機制,明確各級責任人。當企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時,則依照相關管理制度界定責任人,對相應責任人作出懲處。

所以,應根據國家相關管理制度、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並結合實際違法違規行為性質進行判斷。如能明確責任,就可以對相應人員進行懲處。

二、公司對員工進行罰款到底合不合法?

雖然罰款是用人單位行使用工自主權的體現,屬於用人單位的正當管理手段。國務院也發佈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但是,該條例已經廢止。此後,用人單位直接對職工進行經濟處罰就失去了法律依據。因此,從法律上分析,用人單位經濟處罰沒有法律依據。

部分地方性法規也已經明確規定單位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比如,《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在第五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顯然,公司對遲到員工進行罰款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綜合上訴,任何企業的管理都要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不得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有違反一定要及時改正,以免給企業以及員工帶來負面影響,甚至到影響企業正常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