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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罪和非法經營罪能判刑多長時間?

一、易燃易爆罪和非法經營罪能判刑多長時間?

易燃易爆罪和非法經營罪能判刑多長時間?

易燃易爆罪和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其次,根據《消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有哪些?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屬於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所謂燃氣設備,是指生產、儲存、輸送諸如煤氣、液化氣、石油氣、天燃氣等燃氣的各種機器或設施,包括製造系統的燃器發生裝置,如煤氣發生爐,淨化系統的燃氣淨化裝置,輸送系統的輸送設備如排送機器、輸送管道以及貯存設備如儲氣罐等。所謂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則是指除電力、燃氣設備以外的其他用於生產、貯存和輸送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如石油、化工、炸藥方面的油井、油庫、貯油罐、石油輸送管道、液化石油罐、汽油加油站以及酒精、煤油、丙酮、炸藥、火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貯存、運送設備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具有以下特徵:

(1)本罪侵犯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所謂正在使用中,是指易燃易爆設備一旦經過驗收,正式交付或投入使用後,即為正在使用中,那麼就要時刻保持其使用的良好狀態,保證隨時可以使用。因此,對那些庫存的、廢置不用的、正在製造安裝的或正在修理中的易燃易爆設備,則不能認定為正在使用中的設備,破壞這些非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則不構成本罪。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行為人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是多種多樣的。可以表現為作為,如行為人採用放火、爆炸、拆毀或者其他方法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重要零部件等;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比如維修工在值班時間發現煤氣管道破損,有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危險存在而不予維修,任其發生燃燒、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無論行為人採取何種行為方式,只要其實施了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都構成本罪而不要求有實際的嚴重後果發生。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於貪財圖利、報復泄憤、嫁禍於人等。無論出自何種個人動機,均不影響定罪。

綜上所述,買賣易燃易爆和非法經營易燃易爆的商品在我國都屬於違法行為,若是情節嚴重的,造成公共財產極大損失或者有人受傷,會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甚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