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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孕婦家庭暴力至流產

對孕婦家庭暴力至流產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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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致孕婦流產怎麼處罰?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結果的行為。禁止家庭暴力是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增補的條款。
  在民事上,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是受害一方訴請離婚的理由;因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受害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在治安管理上,受害人可依法請求對施暴者予以行政處罰。在刑事上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婚姻法有關家庭暴力問題的具體規定
  作為一項新內容、新制度,新婚姻法就有關家庭暴力問題在八個條文中作了直接或間接的反映。
  總則第3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21條規定: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第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第32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一方提出離婚,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第43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45條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46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