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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我國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我國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是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家庭暴力行為應是一種持續的、長期的行為,偶爾的打罵不構成家庭暴力。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既包括毆打、罰跪、捆綁、拘禁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但婦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們受到的身心傷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對妻子施暴。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如果僅僅是偶爾一兩次爭吵中發生打鬥,雖然也是暴力行為,但不屬於《民法典》規定的家庭暴力,也不能僅以一兩次打鬥就認為構成符合離婚的條件。

法院在認定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實施暴力行為的原因。一方實施暴力行為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酗酒導致,有的是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導致,有的是另一方存在婚外戀導致,法院在查明暴力行為引發原因時會考慮實施暴力方行為的誘因。

2.實施家庭暴力的次數或頻率。暴力行為應當是持續性、經常性的才構成家庭暴力,因此法院一般會審查家庭暴力的次數或發生的頻率。

3.實施家庭暴力是否造成損害後果。如果僅是輕微的打罵,沒有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後果,法院一般不會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法院一般會以醫院的診斷證明或公安機關有關部門的鑑定結論來認定損害後果是否嚴重。

二、怎麼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

1、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後,及時、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髮、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兇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3、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兇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6、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家庭暴力的行為在我國是被嚴格禁止的,因此我們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實在不行我們可以訴諸於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