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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

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
遭受家庭暴力,往往就是生活在一起的最親密的人所致,暴力不僅身體受傷,精神也會飽受折磨。那麼什麼樣的暴力才算家庭暴力呢?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成員間的精神侵害也納入到了家庭暴力的範疇。
家庭暴力不僅只侷限於夫妻、子女等親屬之間,同居關係等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實施暴力,也被視同家暴。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律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4、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 求處理的;
5、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7、隱匿、譭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標籤:認定 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