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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必須哪些條件才能判離婚

起訴離婚必須哪些條件才能判離婚

一、起訴離婚必須哪些條件才能判離婚

離婚案件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是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本的標準,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這個認定比較主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法律規定了以下法定判決准予離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七)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的。

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很多,比如一方經常嫖娼、或者犯有強姦罪、組織賣淫、誤入婦女罪等罪行,或者婚後患有嚴重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的,法院也可以判決離婚。

二、能不能一次起訴就判決離婚?

如果大家諮詢過婚姻法專業人士,就會知道,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通常是很難一次起訴就離婚的,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更是如此,甚至2次、3次起訴都很難離調。比如被告一方不出庭參加訴訟、有重大疾病、有精神疾病、在監獄服刑等等。但是隨着《民法典》的施行,實踐中就沒有離不掉的婚姻,只是時間問題。

因此,如果要想一次起訴就判決准予離婚,需要結合上述七中情形,着重向法官進行舉證證明,這樣才能爭取一次起訴就判決准予離婚。

根據規定,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係。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不能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從而以訴訟手段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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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離婚 起訴